貴州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44 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在我省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
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
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開展節能審查業務培訓以及指南編制、標準制定等,依據各地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地節能審
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根據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節能評審機關及節能評審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節能審查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省、市(州)兩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照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及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3000 噸標準煤以上(含 3000 噸標準煤,其中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
算,電力折標系數按當量值,下同)以及管理權限在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 3000 噸標準煤以下、1000 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在 500 萬千瓦時以上,且管理權限在市(州)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
審查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 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 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項目管理權限實行項目年能源消費總量報備管理制度,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
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自行編制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固
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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